引:达叔去世后,其遗产的处理又引发了社会大众的关注。至于达叔是否留有遗嘱,尚未有确切的新闻报道。不过,蹭这个热点,李律师就着2020年的一个旧闻,谈一谈放弃继承。
网传遗嘱满布疑云,唐长老果不爱财!
2020年,网传女富商陈丽华公开遗嘱,称在自己过世后,由现任丈夫迟重瑞继承500亿遗产。而她自己所生的子女仅分得100亿元。对这则消息,笔者有几个疑问,其一遗产数额,网络目前约有三种说法(600:500+100; 510:500+10; 500:400+100),陈丽华公布数字究竟几何?其二遗嘱具有极强的私密性,绝大多数立遗嘱人唯恐旁人知晓,何以陈丽华选择高调公开?(当然立遗嘱人有权选择公开或不公开),其深层次动机为何?
遗嘱公开后,迟重瑞紧接着高调宣布,放弃对陈丽华遗产的继承。网文称唐长老明确表示:我不需要这笔钱,虽然她的身体逐渐老去,但是我当初娶她并不是为了钱,我将用我的一生来证明这份爱。
对于唐长老何以放弃500亿继承权的真实原因,笔者肯定是不清楚的。继承法律事务,在大多数普法节目中,较多的着眼点在财产的分割。借此,笔者特别提一下经常被忽视的两个点。
放弃继承,从《民法典》1124条说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其一,本条规定有一个潜台词,继承开始后,也就是说“立遗嘱人”成了“被继承人”,说人话就是“人没了,走了”。言下之意,事先放弃继承权无效!其二,放弃继承要求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其三,也是笔者特别要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即使确实“完美”地放弃了继承权,在遗产分割前还是可以翻悔的。由此看来,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配偶来说,放弃继承,真的“太南了”!
淘尽泥沙始到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一、什么是资产?某个事物在情境A下是资产,在情境B 下可能就一文不值,甚至是一种负债。二、企业的资产与自然人的资产是两个概念,自然人仅是持有企业的股权或者份额,一旦继承开始后,应当清算。三、如果继承的是股权或企业份额,也并不能直接折现,后续是否要参与企业经营?在企业需要负债时,是否要在特定法律文书上签字?又是一个一个数不尽的问号……所以放弃继承制度才应社会生活需要而存在。
笔者撰写本文,旨在就此事引出关于“放弃继承”的两个法律重点。至于唐长老的高风以及他对董事长的爱,并无质疑,也无力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