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本文共有 1302 个字,阅读大概需要 3 分钟。
上海静安,男子阿华是某高校的研究生,之前在某市一家宾馆内嫖娼,被警方抓获,随后,警方对阿华作出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谁曾想到,学校得知后,决定将阿华开除学籍,阿华不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学校的开除决定。
警方对阿华嫖娼行为,作出拘留3天的处罚,而不是10-15天,说明警方认为他属于情节较轻,这是重点,后续阿华和学校会因为情节轻重,展开激烈的交锋。
事发后,阿华对他嫖娼的事实,没有异议,都已经拘留了,再否认有什么用呢?还不如大大方方的承认,给人留个好印象。
但是,阿华对学校开除学籍不服,其主要理由是,他认为他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并非犯罪,学校应该给他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直接开除,这样的处分太重了。
学校持不同意见,学生因嫖娼被警方拘留,这性质太恶劣,必须予以严惩,不然以后不好管。
随后,学校拿出了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该处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学生有嫖娼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重点来了,阿华认为学校的处分条例,与上位法不符,处分条例的上位法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规定,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阿华认为他的行为没有达到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学校的处分条例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其开除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学校不能以此对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则。在上位法和下位法的规定相冲突时,应该适用更高位阶的法律。
也就是说,如果学校的处分条例和学生管理规定相冲突,应该适用学生管理规定,而不是处分条例。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下位法作出一些超出上位法规定的事情,还需注意的是,学校的处分条例是对学生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这样意味着,学校的内部规定,不能超过学生管理规定的范围。
至此,问题已经很清楚了,如果适用学校的处分条例,这场官司阿华必输无疑,但是,如果适用学生管理规定,就需要对阿华行为作出判定,他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阿华认为不属于,警方对他进行处罚的时候,都说他情节较轻,学校凭什么说他情节严重,性质恶劣?
注意,阿华此处的辩解,有点诡辩的味道在里面,因为他把治安处罚的情节较轻和学生管理规定的情节轻重,划了等号,这其实是两种不同的规定,不能直接对比。
学校认为属于,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学生嫖娼严重违反社会道德,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这股歪风邪气不及时止住,以后还怎么管其他学生?
最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是需要综合案件详情,进行主观判断,但不管如何,嫖娼都是不对的,是违法行为,与善良风俗不符。
至于有没有达到应该开除学籍的程度,见仁见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没有对错之分。
认为不应该开除的网友,拿出来《政务处分法》,公务员因嫖娼被治安拘留的,都不开除处理,对一个学生,却提出如此高的要求,是不是不适当?
赞同开除的意见认为,一个人年轻的时候都不学好,大一些后更容易走上错误的道路,学校严格管理,对学生只有好处,没有坏处。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
头条热榜 #头号周刊# #上海身边事#
#研究生嫖娼被开除起诉学校案开庭#
本文如果对你有帮助,请点赞收藏《蚂蚁说法:研究生因嫖娼被开除 起诉学校遭驳回》,同时在此感谢原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