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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河南省信阳市居民吴和友反映,今年5月,他作为罗山县祥盛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河北保定市景晟装饰有限公司和阜平县垚鑫土地整治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省阜平县有一起诉讼。阜平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吴和友发现判决书上的错字和数据错误居然有多处。通过律师向法院反映,他又收到了法院发来的一份“补正的民事裁定书”,可是上面仍然有错误。
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出现的错误可谓“漏洞百出”,可以算作判决书中的“奇葩”。我们先看记者梳理时发现的问题:判决书的错误有10处。其中两位诉讼代理人的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误写为“北京市中闯律师事务所”;原告诉讼请求第2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115.7万元”误写为“115700万元”,多了3位数;将“垚鑫公司”误写为“毒鑫公司”;“景晟公司”误写为“景展公司”;“种植保证金”误写为“种植保金”;将“祥生劳务公司”误写为“罗山公”;将反诉的案件受理费计算为18518元,实际应为8259元。
法院的判决有法律效力。但这样一份法院判决文书,究竟该不该执行呢?如果执行吧,“种植保金”是什么?“中闯律师事务所”“毒鑫公司”“景展公司”“罗山公”又在哪儿?“115700万元”的利息谁会认账?如果不执行吧,这可是法院的判决——代表着法院、法律,决不能视作一张废纸!
判决书出现的问题,原因分析起来很简单:一是法院工作人员素质太低。缺乏基本的语言文字表述能力。连人们最为关注的赔偿金额就表述错误,可以说根本就不配当法官。二是工作敷衍塞责。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竟然变成了信手涂鸦,草草了事,根本没有认真检查核对。这样的文书也能”敷衍“?其实,从这份判决文书上,反映出的更为严重问题是:作为法院的判决,是否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层层的把关。
一份法律文书,从起草、讨论、审核、签发,往往要经过很多程序,如果一道程序认真了,就不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决不可能让如此多的错误最终变成判决的文书。从这里来看,各种把关都形同虚设。文字的关就没有把住,案件的关又将如何?
对于判决书出现的文字问题,最高法早已引起的重视。2018年05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切实防止低级错误反复发生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针对一些法院上网裁判文书存在低级错误等问题,要求切实提升上网裁判文书质量。一经发现存在多处瑕疵和低级错误的文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协同监察部门严肃处理问责。但是,为何这样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呢?
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载体,是明确当事人法律权利义务的重要凭证,具有高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文书出现大量错误,这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疏忽”的问题。可以说涉嫌“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此前,已有法院副院长因对法官判决书审核把关不严,被判玩忽职守罪的先例。作为法官,必须以此为鉴,谨慎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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