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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7棵龙眼树引起的风波,造成两家人8年的形同陌路、反目成仇,如今终于画上了句点。
事件始末
曾某南、曾某文都是覃塘区覃塘镇某村屯村民。1981年土地分包到户后,两人在该村各承包旱地一块。曾某南承包地的南面及西面均与曾某文的旱地相邻。1993年前后,二人一起到覃塘镇覃塘服务站认领果苗,并在承包地上种植龙眼树。为方便管理,曾某文于1993年建起围墙,将其承包地及承包地附近的荒地四周围起,在征得曾某南同意后,曾某南的长塘承包地亦一并围在被告所建围墙内。2010年12月左右,因经济效益不高,曾某文将其承包地及四周原荒地上种植的龙眼树全部砍掉。同月29日,曾某南认为曾某文砍掉的龙眼树中有7棵在其承包地范围内,属其所有。这一砍,也拉开了曾某南历经8年的维权申诉序幕。
龙眼树被砍伐后,曾某南申请村委和镇司法所进行调解,但均调解未果。于是曾某南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曾某文归还其所承包长塘的土地并赔偿砍伐其龙眼树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由于曾某南所诉种植7棵龙眼的土地权属不清,且曾某南所请求的确认土地四至界限不属法院诉讼范围,诉讼请求被驳回。2016年9月,曾某南向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人民政府申请土地使用确权。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覃塘镇某村X队面积为0.23亩的争议土地为申请人曾某南管理使用。
争议土地确权后,曾某南再次起诉到法院,覃塘区人民法院再次受理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
案件存在两大争议点:一是曾某文是否砍了原告的7棵成年挂果龙眼树;二是曾某南所述的7棵成年挂果龙眼树价值多少,有何计算依据。
覃塘区人民法院根据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该0.23亩的争议土地为申请人曾某南管理使用。该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曾某南、被申请人曾某文后,两人均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该行政处理决定系本案的关键证据,并且龙眼树被砍后原告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多次调处的一系列主张权利行为导致了诉讼时效中断,故曾某南的起诉并不属于超过诉讼时效。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曾某文所砍的龙眼树中有7棵龙眼树是种植在该0.23亩土地上,曾某文无证据证实该7棵龙眼树是自己种植的。
那这些龙眼树价值应当如何计算?由于已砍伐多年,争议的7棵龙眼树的具体品种、地径、树高、冠幅、是否结果、平均年产量等情况现已无法核实确认,且无法通过司法鉴定得出果树的实际价值,但是原告7棵龙眼树被砍确实产生了损失。法院参照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贵港市辖区新一轮征地拆迁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及参考庭审中被告所陈述的其原来已砍伐的龙眼树在树桩上重新长的树经征地补偿的价格,酌定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600元(800元/棵×7棵),其余过高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如下:被告曾某文应向原告曾某南支付赔偿金人民币5600元,驳回曾某南其他诉讼请求。
二人均接受判决结果,这一场持续了8年的纠葛画上了句点。
文字:李春晓 韦妥
来源:覃塘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7棵龙眼树,8年恩怨纠葛,终于画上了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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