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劳动模范、上市公司董事长、亿万富翁王振华,去年的时候对一名9岁女童实施性犯罪,昨天被上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振华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法院的判决一公布马上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映,不少网友认为这次对王振华的判决是太轻了,很多犯罪情节没有搞清楚。王振华是猥亵少女,还是强奸少女?是初犯还是惯犯?审理是否公正?判案是否公正?从轻发落根据何在?……民间舆论争议较大。
一位网友在网上提出了几个质疑:一是案件非公开审理,犯罪嫌疑人王振华为什么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理由尚不得知。二是受害人家属是否接受该判决结果尚不得而知。三是所谓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是否对从轻发落有影响,尚不得而知。
在西方国家,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也是比较严格的。不但在欧洲还是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成年人只要与14岁(有的州是16岁)以下的儿童或少年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韩国德国,对强奸幼女的罪犯实行化学阉割,判处最长达50年的监禁。
按照我国的法律,根据新闻媒体报道的案件情况,结合我国《刑法》的具体条文,我来分析一下王振华淫猥(强奸)女童案的法律事实。
一、从主观故意来说,应当认定王振华有奸淫幼女主观故意。
根据媒体报道,皮条客委托他人花了十万元,找了一个女童送到到王振华的房间。王振华并没有恋童癖,性取向也没有问题,那么寻找女童寻求刺激是唯一可以解释的原因,法庭完全可以根据这些这些外在证据认定某某某有奸淫幼女主观故意。
二、王振华对女童有侵犯伤害的行为。
皮条客把女童送到到王振华房间后,肯定发生了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女孩有证词,大门口、楼道有视频监控,尽管王振华没有供述,如何认定?是不是女童说有行为,王振华说没有,证据不足就无法认定?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之前的证据,王振华花十万块找女童,然后带到房间,并在房间呆了一定时间,如果说什么都没干从基本生活逻辑是不可能的,加之又女童证词,只要证词合理没有逻辑矛盾,就应当认定王振华对女童有不轨行为,更不要说还有证据证明女孩确实受到一定伤害,哪怕没有到阴道损伤破裂程度。除非王振华有相反的证据。这种证据认定应当和强奸罪有所区别,因为奸淫幼女与幼女是否同意没有关系。因此,某某某对女童有侵犯伤害的行为毋庸置疑,一审判决有认定猥亵行为,也说明了这一点。
三、某某某对女童是强奸还是猥亵?
我认为构成强奸。在法律实践中,要奸淫那么猥亵一般是前奏。奸淫和猥亵行为本身无法完全区分。奸淫至少必须有脱衣服抚摸私处等行为。如果单纯理解为猥亵就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如果说王振华没有恋童癖,性取向正常的话,那么花十万块找一个女童并带到他房间,从基本常理出发,除了想寻求刺激和女童发生性关系找不到第二种解释。一审判决认定的猥亵行为其实是奸淫或企图奸淫女童的一部分行为。
这种案件,能够指向猥亵的证据就一定程度能够指向奸淫!只是一个对行为解释问题,而对行为解释要通过全案证据进行认定,而本案通过全案情节认定应当认定为奸淫而非仅仅猥亵!
四、**是否撕裂不影响定罪,只是情节问题。
无论是奸淫或者猥亵,法律都没有规定女童肉体受到器质性伤害,如果受到伤害可能是情节严重问题,而奸淫或猥亵是行为犯不是情节犯。不能认为**没有撕裂就不构成犯罪。
五、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最高死刑。猥亵儿童最高五年。未遂或终止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个成年男人花了10万块钱,带一个女童到自己房间里,待了一定时间,女童说对自己有侵害行为,这个男人说什么都没有发生,如何进行认定,能不能就像强奸成年妇女那样的证据标准进行认定,这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是一个考验。这也是我们对保护未成年人,在法律证据规则上的一个具体落实,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空泛的口惠而实不至的口号。#新城控股王振华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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