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将一桩小贷判决案件写进了第一批涉互联网典型案例。这起小贷案件的判决,对消费金融平台是重大利好,对于各大贷款平台解决贷后催收中的送达难提供了指导,对逃避催收的“老赖”构成震慑。
“送达难”为何存在?
送达,指的是民事诉讼中,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审判工作的问题之一,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公信。司法实践中,许多“送达难”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受送达人躲避诉讼、拒不配合法院送达。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在接下来讲述的这一起诉讼之后迎来转机。
陈壮群借贷案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结果为,商诚小贷胜诉,判令陈壮群还本付息并承当相应的诉讼费用。
这个案件特殊的地方在于,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了商诚小贷贷款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即商诚小贷传递给陈壮群的书面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商诚小贷采用在贷款平台公告、支付宝网站公告、支付宝站内信、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下图为第一消费金融截取自商诚小贷的《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在蚂蚁金服旗下产品花呗的合同中,也有几乎一样的关于送达的条款。
蚂蚁金服的这一条款无疑对其在陈壮群案中获胜有关键的帮助,因为其对借款人发出即等于送达的做法受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认可。
陈壮群案判决24天后的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首次认可将电子邮件送达、电话送达、微信送达作为送达方式的不同选择,同线下地址送达一样有效,甚至线下地址送达并不需要见到受送达人,只需要按照约定地址寄送到即可。
写进最高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共10个互联网典型案例。首批典型案例包含了涉互联网领域的小贷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隐私权纠纷等等多类型案件,对于统一涉互联网新类型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评价陈壮群案时称,该做法确定了诉前约定送达的有效性,符合商诚小贷、陈壮群双方利益,丰富送达地址确认制度形式,与诉中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相互补充,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高效解决“送达难”的有效形式:
本案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经合意约定了因合同纠纷成讼后,可使用电子送达方式及电子送达地址、可适用的程序范围、地址变更方式、因过错导致文书未送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内容明确、具体,双方对送达条款均能够预见诉讼后产生的法律后果。该约定具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实质要件,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诉前约定送达条款虽然与在诉中由法院引导填写、统一的印制格式等形式不尽相符,但是只要其满足了实质要件,能够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有效解决送达难题,是一种更便捷、高效的送达。因此,本案例确认,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该约定具有相当于《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适用电子送达方式向诉前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陈壮群案中,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商诚小贷胜诉,其关键的前提条件是商诚小贷在与陈壮群签署的贷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关于送达的详尽条款。这让杭州互联网法院执行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时有了具体的合同依据。这给各大消费金融平台的启示是,第一是模仿借呗贷款合同马上批量修改贷款合同,在贷款合同中加入关于送达的条款;第二是积极向法院提起诉讼,拥有属于自己平台的“陈壮群案”,并在APP、网站,乃至通过媒体宣传,以震慑“老赖”,对于逃避送达的借款人进行持续、大规模打击。
附属材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第一消费金融
关于版权:若文章涉及版权问题,敬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进行删除【】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意见,并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文中的论述和观点,敬请读者注意判断。
国培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