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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由于中国书法的特性,被分为实用书法和艺用书法,然而无论实用书法和艺用书法都存在在文字抄录意义上的实用性,是否会妨碍它们的艺术性?了解中国书法的人可能不会存在怀疑,恰恰相反,正是这种实用性的文字抄录造就了它们的艺术性。这绝不仅仅是因为今人在欣赏这些作品时,完全可以忽略它们原先的文字抄录性,而更重要的是,作为书法的文字抄录本来就极富可欣赏性。
如果仅仅是作为表义性文字符号的抄录,只要字迹清晰可以辨认就足够了,但古代书法家从来就没有满足于此:在实用书法阶段,从书丹到刻锲、翻铸,一件书法作品的完成需要经过好几道工序,每道工序中都包含着先民们对笔画形态、字形结构的修饰与加工,都有一番整饬以求美观的功夫;而那些社会下层的抄书匠抄录出来的文字虽然个个清晰,但在那个时代却并不能被视为可作楷模的书法。
在艺用书法阶段,无论是士族文化形态还是平民文化形态,也不是任何一件清晰工整的文字抄录都可以被视为书法—书法家们在抄录文字时,是将文字的笔画形态、字形结构与自然万象联系在一起思考的,是将文字抄录与自己的神采气质风度联系在一起表现的,是将文字书写与自己的学问气节人品联系在一起发挥的。
中国人强调“字如其人”,这绝不是一个简单的说教,从现代流行的身体理论看,人的精神状况、性情修养与肢体动作是互为表里、相生相成的,文字抄录作为肢体动作习惯,其本身就是书写者的精神状态、性情修养的直接表现。在那个时代里,书法作为“精英文化”的艺术形态,始终与当时的处于社会上层的文化精英联系在一起,是“书法如文化精英其人”。
这就是说,书法不论是文字抄录性的,还是刻意创作的,它们都是“人格”的表现,都是中国人心灵的直接印证而不是机械制作。而那些本来并不属于书法范畴的实用书写文字,之所以能够转化为书法,也正是由于它们具备了作为后世书法家们心灵印证的“潜质”。
其次,实用书法和艺用书法并不因其在人格修养、人格表现方面的政治、伦理意义上的实用性,而损害它们的艺术性。事实上,将其审美理想建立在政治、伦理观念的基础上,乃是艺术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在西方艺术学中也同样存在着“艺术风格即是人格”的观点;以往书法无论是基于入世的态度或出世的态度在政治、伦理意义上的要求,同样也是其他艺术门类所倡导的艺术的社会功能。
古代中国,艺术的审美性与其政治性、伦理性从来就是一体化的。从人类社会与艺术的关系来看,我认为,艺术的生成、发展历史,乃是人类从“自然人格”到“必然人格”再到“自由人格”的历史发展过程的折射—“人格”是历史性的,书法作为一门艺术也是历史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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