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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帮帮法律 ,全文1148字,阅读全文约2分33秒。
短信作为一种联系沟通的手段已经深入市民生活,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这种类型的电子证据也有相应的规定,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倘若真的发生借贷矛盾,市民也可以凭借钱短信追债,但是什么样的短信欠条才能起到证明的效果?
案例:
老徐跟老陈都是杭州萧山人,两人是多年老友。2013年底,老徐向老陈借了10万元,说去付工程款。之后还了5万元,还有5万元一直没还。
关于没还的5万元,老徐写了张借条给老陈,说拿到工程款就还,但是,时间过得很快,老陈催讨多次无果后,最后不得以将老徐告上法庭,要求还5万元并付利息。
在第一次开庭中,老徐拿出了一张给老陈转账19.6万元的转账凭证,辩称这19.6万元里面已经包括了那个5万元,要求法庭依法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老陈起诉的证据也简洁明了,借条一份,证明借款5万元的事实;第二个证据就相当具有说服力了,短信是2014年10月1日8时4分,由老徐的手机号发给老陈的手机短信一条。短信里说:“不好意思,我答应的事没兑现,是因为钱没拿到,没有办法……你要我还5万元,我没有呀。你要我说什么时间还给你,我只能说尽快。你若不相信,你想怎样,随你,我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你自己看着办,我会尽快还你。”
更关键的是,短信的时间是在给付19.6万元之后。一切都很明白了。而后法院调查证实这19.6万元其实是两人的另外一笔承兑汇票的结算。在法院审理中,能够获得采信的电子证据,一般是对方承认的,或者从运营商那里调取的原始证据,还有一种比如电话录音,要经过公证的。像这个官司之所以老陈的短信能够获得认可,关键在于老徐承认了短信的真实性。法庭于是判决老徐确有借款,在判决生效日10日内,返还并赔偿利息损失。
律师解读:
在目前运用的电子证据中,短信要作为证据可以被采信,但是效力的确定非常困难,也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要有证据证明该手机号码确属对方所有,且不存在被盗取、错发短信的情况。
2、短信是间接证据,因此当事人要尽量多的提供对自己有利的其他证据,使之彼此印证。所有证据保持一致,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就比较容易达到证明事实存在的效果。
3、诉前可以进行公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手机短信予以公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如此,为防止手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手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手机短信进行公证,这份公证所具有的证据效力远远大于短信本身。
4、要注意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和取证环节的完整性,即证据的收集方式或程序等要合法,使证据的形成不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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