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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杂志社,有一名财务人员在我公司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我公司向其支付5万元报酬,请问我公司应如何为其扣缴个人所得税?
大成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稿酬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稿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稿酬所得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因此,你公司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为该财务人员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应扣缴税额为5600元 [50000×(1-20%)×7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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