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郭力,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
近日,一篇浙江省高考评卷满分作文《生活在树上》及专家点评在网络上引发了广大网民的热议。据悉,这名“点评专家”名叫陈建新,系2020年浙江省高考语文评卷组作文组组长。这篇高考作文在阅卷期间,第一位阅卷老师给出的是39分的分数,第二位阅卷老师和第三位阅卷老师给出的是55分的分数,在最后却给出了60分的分数,而这个成绩,正是浙江省高考作文的满分。
本来一篇满分作文的出现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陈建新的点评意见为,这是一篇“极少能碰到的考场作文,文字老到,思维深刻,整个文字逻辑严谨,说理到位,没有废话。”评卷组长如此高度评价和赞誉,想必应该是精准的,给予满分无可厚非。但是事实上,广大网友却认为这篇作文实际内容空洞,缺失主题思想,偏离命题要求,且令人费解,其所得分数并非完全象陈建新说的那样“恰如其分”。
那么为什么评卷组长的专家点评与广大网友的评价之间存在如此巨大的反差呢?原来问题就出在陈组长的多重身份上。公开的资料显示,陈建新是浙江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副教授,长期担任浙江高考语文评卷组作文组组长,在业界被认为是高考作文阅卷专家,但同时,陈建新却又扮演着一个文化商人的角色,几年来在浙江省内多所高中开展有偿高考作文讲座,多本由其主编的包含高考满分作文及点评内容的作文辅导书至今仍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定价销售,他还通过多个媒体课堂平台推广和贩卖“高考作文密训课”,售价高达人民币199元。
因此,陈建新彻彻底底成了一个“双面人”。一方面,他作为高考工作人员履行为国家挑选人才的职责,本应秉持的是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理念,另外一方面,作为高考作文出书人和专业培训教师,却需寻求个人在高考作文产业链上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两种利益相互纠葛甚至相矛盾之间,陈建新就这样一直走在“偏锋”之上,这次,陈建新公布一篇存在广泛争议高考作文和评分细节,无法回避为让公众将其当作范文,为迎合其口味以获取作文高分而扩大其商业销售的嫌疑,原来他念的是一本属于自己的高考“生意经”!
8月3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就陈建新事件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我省高考作文评卷相关情况的通报》,其中提到,陈建新作为语文评卷组作文组组长,在评卷结束后未经允许擅自泄露考生作文答卷及评卷细节,严重违反了评卷工作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款的规定,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但是浙江雄略律师事务所首席负责人、主任郭力律师认为,在高考这样关系到国家、民族、个人未来的重大社会事务面前,应该全面厘清责任并杜绝后患,而仅仅在停止其工作的处理显然是远远不够的,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通报所引用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九款规定的是“”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可见,陈建新违反的“工作纪律”事实上属于泄露秘密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相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陈建新的本职是浙江大学副教授,受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担任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其代表政府机关履行高考阅卷和评分职责,其身份依法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负有保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对于泄露尚未公布的考生成绩、考生志愿、录取分数线等可能影响录取公正信息的招生工作人员,除责令其停止招生工作,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外,如果涉嫌犯罪的,还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高考阅卷评分应当有保密性,所有参与阅卷者未经批准,均不得向外透露阅卷情况,陈建新通过某杂志社官方微信将考生作文全文公布在网络上,时间为8月2日,此时浙江高考招生工作仍然正在进行中,并没有结束,考生作文答卷及评卷细节均应处于保密状态,因此,郭力律师认为,陈建新的行为不仅仅是严重违反了评卷工作纪律,还依法应当被认定为涉嫌泄密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刑事法律责任。
高考评卷工作是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教育公平,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发展,绝不能成为一小部分高考 “生意经”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牟利的工具,对于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才能确保考试招生的公平与公正。希望有关部门对于陈建新个人其他的相关问题继续深入调查,核实是否存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等违法行为并予以严肃处理,给全社会一个满意的交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