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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两年多的时间已开出了280家店,热爱烤猪蹄的食客们还是会发现,无论何时路过“小蹄大作”的店面,最寻常的场景是人满为患。
然而,这家由曾经的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功福创办的“网红”烤猪蹄品牌公司——北京福蹄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福蹄公司),最近却遇到了一个商标方面的“挫折”。
近日,福蹄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下结案。
本案的起因是由于福蹄公司申请注册在第40类“食物熏制、动物屠宰”等服务上的“功福咖小蹄大作”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小蹄大作”为成语的不规范写法、用作商标易对中小学生正确认知和使用成语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为由予以驳回。
福蹄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上述决定,于是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福蹄公司在诉求中辩称,虽然本案诉争商标包含“小蹄大作”字样,但商标的整体为“功福咖小蹄大作”,整体为七个字,且并未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因此该商标并非四字成语;
此外,该商标是福蹄公司独创,并且经过长期投入市场使用已经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实践中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福蹄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商标整体虽未突出“小蹄大作”四个字,但在其店面标志中却显著突出了“小蹄大作”四个字,因此很容易使社会公众将其标记与成语“小题大做”产生联系。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才以该诉争商标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为由,维持了商评委决定,驳回福蹄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福蹄公司未提起上诉。
关于不规范使用成语商标的审查标准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因为描述含糊笼统,因此长期以来被视为我国商标法立法时的不确定概念。
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和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均对人民法院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作出规定。
首先,从审查对象而言,“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标准强调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与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从审查的出发点来看,“其他不良影响”的判断应综合考虑我国的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社会观念、市场发展等情况,从而进行综合判断。
再次,从审查的落脚点来说,禁止注册和使用具有“其他不良影响”标志所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体的利益。
当然了,由于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商标法中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商标的判断由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概念仍过于抽象,内涵、外延均不甚明晰,所以还是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不同价值的衡量和取舍。
总而言之,商标的本质是一种商业符号,但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符号,尤其是由汉字构成或者以汉字作为主要识别部分的标志,除应具有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具有促进我国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
而另一方面,法律具有引导、预防、惩戒、评价的功能,而其中事先通过法律规范引导社会主体规范行为、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较之违法行为发生后的惩戒和评价,在节约社会成本、维护社会和谐方面更具有优势,也更为重要。因此目前对于不规范使用成语或汉字的商标,在商标审查和司法审理时较为严格也是有其必要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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