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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市监处字〔2021〕00002号
当事人:南京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201147621231118;
法定代表人:李志明;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南路128号A区3楼301、4楼402;
案发地点:网络。
2020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收到举报材料。举报人称南京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设立的网站上存在违反广告法的内容,要求查处。执法人员随即核查该网站,发现被举报网址为当事人在淘宝网设立的天猫店铺“筑康大药房旗舰店”。
该店在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了含有“爆款推荐!买买买!”、“热销推荐”、“热卖推荐”的宣传字样。当事人的上述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4年6月24日成立,主要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的线上和线下销售,其中线上销售渠道包括在淘宝网天猫平台设立的网店“筑康大药房旗舰店”。
为了更好地推荐商品,2020年2月15日,当事人向天猫购买并使用了案发时的网店首页版面样式。该版式设置多个分类栏目,分别使用了“爆款推荐!买买买!”、“热销推荐”、“热卖推荐”的宣传字样。
根据销售方案和当季主打商品的要求,当事人将需要主推商品以商品图案加宣传文字的形式设置在标有上述宣传字样的栏目中,如多糖铁复合物胶囊配文字“国风红源达”、“治疗单纯性缺铁性贫血”、“套餐购买更划算”;足光散配文字“有脚气泡足光散”;鱼跃雾化器403M配文字“细致入微呵护倍至”。消费者点击图片即可跳转至相应商品的销售页面。
2020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通过网络核查时发现,当事人网店“筑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使用“爆款推荐!买买买!”、“热销推荐”、“热卖推荐”的宣传字样推销的有明确指向的商品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其它普通商品四个种类共41件商品,其中药品(均为非处方药)13件、医疗器械14件、保健食品4件。上述商品均为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取,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的相关资质证明,并提供了相关商品的进价、销价和销售数量。
根据当事人陈述,在网店使用“爆款推荐!买买买!”、“热销推荐”、“热卖推荐”推销的商品是基于公司当前销售方案和当季主打商品,参考本公司及市场整体销售情况之后综合确定的。但因为工作效率原因,并未留存商品筛选的依据和资料。文字加图片的格式为当事人根据商品说明书自行设计,并未经过广告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网站pc端访客数统计显示,2020年8、9、10三个月“筑康大药房旗舰店”首页访客数仅为1、14、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1份、执法人员网络核查截屏打印件12页,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南京市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信息审核公示截屏、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共复印件6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1份,证明受托人资格和权限;
4.询问笔录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广告发布的依据、涉案商品的性质及销售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网店设立电子协议打印稿1份,证明当事人网店设立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中国品牌网截屏8页,证明“品牌推荐”宣传语的依据;
7.当事人统计涉案商品的相关数据统计表3份,证明涉案商品信息及销售情况;
8.当事人提供的网站版面购买凭证及访客量数据4页,证明网站版面使用及消费者访问情况;
9.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及采购凭证106页,证明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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